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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细则(修正案)》的说明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7-05   浏览:

各位代表:

2011年12月8日,教育部颁发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实施。同时,1985年1月28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即日废止。现根据新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细则(修正案)》(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改,提请代表们审议。

《规定》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结合我校中层干部换届时间,原《细则》第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任期均为4年”,第九条“部门工会委员任期4年”,均修正为“任期3年”。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说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细则(修正案)》于2013年5月15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第五届教代会暨第六届工代会第一次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