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已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配合学校党政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权职责和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四条 工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3年。工代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工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代会。 第五条 工代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六条 学校工会召开工代会应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七条 校工会与校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在同一时间段召开,代表为双重身份。校工会配合、协助校教代会主席团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教代会工作。 第八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接受其监督,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增强活力,把工会办成和谐的“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工代会职权 第九条 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价,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工代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引导会员群众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 (二)校工会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校务公开和民主办学。就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提出建议与宣传贯彻执行。学校各分工会依据《深圳职业技术大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修订)》,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切实维护会员群众的具体利益。参与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其实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实际困难与要求,并协助解决。努力满足广大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求,积极开展各类活动,引导会员群众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身心健康。 (四)做好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维护工作。关心青年教职工,组织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建立健全对困难教职工帮扶的机制。 第三章 代表的产生 第十二条 工代会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教职员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工代会代表名额,按学校实际会员数,参考上级文件要求,设代表不超过90人。 第十四条 工代会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第十五条 工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生活、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十六条 工代会代表的名额由学校按相应比例分配,所在单位(部门)分工会根据代表条件及名额,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报本单位(部门)党委(总支、支部)审批后,召开选举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5%。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直至取足应选名额;如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时,得不赞成票数少的候选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由主席团提出意见并经大会半数以上应到代表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工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代会届期一致,工代会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工代会代表职责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工代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校工会及工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校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保持与学校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工代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工代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工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工代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身份自动终止: (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二)与学校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 (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工代会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条 工代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工代会代表有权提出罢免工代会代表。 会员或工代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校工会应及时召开工代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罢免工代会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工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每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工代会的组织机构、工代会代表的构成、工代会主要议程以及选举简要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代会代表全部选举生产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工代会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校工会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六条 召开工代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工代会代表。 第二十七条 每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工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开工代会时,未当选工代会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代会和教代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代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工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的领导机构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3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1~2人、兼职副主席2~3人。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由3~11人组成,设主任1人。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3年。校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校工会经费审委会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校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选举结果同校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有会员25人以上(含25人)的单位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经协商并报校工会批准,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如情况特殊,也可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或校工会直属小组。部门工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应明确工作分工(可兼任),任期3年。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五条 工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将其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掌握工会基本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分工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切实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三十六条 工会“三委”与各分工会的干部构成,应注意人员年龄、性别和个人专长等结构的合理性。各级、各类委员会应按期换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委员职位出现空缺时,应按有关程序、办法增选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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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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