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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6-16   浏览:

深职党字〔2010〕10号

关于印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第四届教代会暨第五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学校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民主治校、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的职权

听取讨论校长的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其职权,同时对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在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一)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党委要保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方针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委要支持教代会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在年度教代会议上向代表们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教代会工作并承担有关具体任务。教育教职工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二)教职工代表的名额由学校按相应比例分配,所在单位(部门)分工会根据代表条件及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报本单位(部门)党委(总支、支部)审批后,召开选举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必须超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选票相等者重新投票确定;应选代表由于代表候选人未过半数选票出现缺额,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三)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面的合理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代表不能低于30%。教代会代表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职工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原选举单位报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备案。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主席团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教代会提案和意见,并对提案处理答复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题、议程安排、有关选举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讨论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大会有关决议决定,参加大会各项选举。

(四)参加代表组(团)活动和教代会主席团通知的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民主监督等活动。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并提出建议协助解决。

(六)参与和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学校重大决策等对群众进行传达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第八条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邀请校内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等方面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单位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九条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二)教代会会议的筹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主席团及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分组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提出大会主席团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校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主席团通过。

5.有关方面将须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校工会。

6.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换届时)。

7.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8.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9.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0.由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十条 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三人以上(含三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须为正式代表)。

3.接受提案的截止日期为会议召开后第五天。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分管校领导。

2.分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或作批示,将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送交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会议上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一)校长作学校行政工作报告。

(二)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主席团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五)以代表组(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决议决定进行讨论、审议。

(六)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换届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换届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5—7人组成(民主管理与监察委员会除外),设主任1人。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工会委员担任。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校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党委审定。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人选。

4.制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1.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

主要工作职责:

(1)积极征集提案,认真审议、准确立案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2)及时将提案转送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3)监督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

(4)根据提案中提出的带有普遍性和重大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

2.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主要工作职责:

(1)对学校解决教职工住房、交通的有关办法进行审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

(2)对学校出台的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审议;

(3)就教职工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3.教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委员会

主要工作职责:

(1)配合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通过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促进教职工学风、教风及职业道德建设;

(3)通过组织教师社会实践、岗位培训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技术、业务竞赛,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主要工作职责:

(1)接受教职工因学校或单位执行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争议的调解;

(2)接受教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

(3)接受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的调解。

5.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委员会

主要工作职责:

(1)行政管理督察组工作职责

①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参与对学校和职能部门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教代会代表大会通报情况。

③参与对学校行政和有关部门拟提交教代会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批准的报告、文件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④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有关本业务工作的决议。

(2)教学、科研督察组工作职责

①参与听取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督导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参与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③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有关本业务工作的决议。

(3)基建、财务督察组工作职责

①参与听取学校后勤办、基建办、计财处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参与讨论和审议学校基建项目、维修项目、零星采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③参与讨论学校后勤公司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④参与讨论和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创收资金分配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还应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并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第十五条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