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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作者: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9   浏览:

流动人口的六项权利:

一是育龄流动人口持合法相关证件有权要求户籍地相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是有权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是享受户籍地独生子女、双女户的有关奖励和保障措施;

五是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处理,有权拒绝在另一地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六是育龄流动人口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项义务:

一是离开户籍地前,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二是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三是15日内向户籍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址和和计划生育情况;

四是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配合现居住地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五是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措施失败的,应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是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义务按照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