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委员会 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增强工会服务教职工的能力,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深圳市总工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级工会组织。包括校级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按学校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等学校内部机构成立的分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分工会)。深圳职业技术大学为建立我校工会组织的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深职大)。所在单位计划财务处为校工会委托的工会经费会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校计财处)。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校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广东省和深圳市总工会等上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校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校工会办公室是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归口部门。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监督机构。校计财处是校工会委托的工会经费会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校工会办公室职能 (一)编制校工会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二)统筹全校工会预算执行; (三)下达各分工会经费,指导监督分工会经费规范使用; (四)统筹实施工会预算资金绩效管理; (五)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校工会会计职责 (一)按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履行会计职责,对校工会财务事项进行会计审核、记账、决算和档案管理等。 (二)按照工会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核算划扣学校会员应交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及时足额核算和拨缴工会经费。 (三)做好会计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管理;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校工会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 校工会出纳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 (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做好工会经费的现金收付款、库存现金保管等工作,确保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三)按规定办理工会经费银行收付款、银行账户对账等业务。 (四)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银行票据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八条 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会费收入是指校工会会员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与我校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会会员会费(包括在编职员、在编雇员、预聘-长聘制、聘任制、校内聘用等),由校组织人事处按会员本人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5‰,及时准确核算会员每月应交的会费,由校计财处按月从会员工资中代扣,并划转至校工会独立银行账户。 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纳入校工会会员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会费,由劳务派遣服务公司按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5‰,及时准确核算会员每月应交的会费,从会员工资中代扣,并转划至校工会独立银行账户。 (二)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校工会组织的单位即深职大,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具体留成比例以上级工会即深圳市总工会确定为准。 我校在编人员(含在编职员、在编雇员)的工会经费,由校计财处按财政核拨数额,及时划转至校工会独立银行账户。 我校非在编人员(含预聘-长聘制、聘任制、校内聘用、劳务派遣等)的工会经费,由校计财处按其全部工资总额2%,通过税务申报系统及时足额向深圳市总工会上缴。再由深圳市总工会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核拨至校工会独立银行账户。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收到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校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所在单位即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四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十条 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 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校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活动确需专业授课等服务的,原则上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授课指导等服务,附发票及报价单办理报销。服务费中的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深职大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支持校工会文体社团活动等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 1.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各级工会组织举办有益于增强职工凝聚力和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由工会集体组织活动和使用经费,经费不发放到会员个人。 2.文体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如白云山等)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3.组织职工文体活动确需安排工作餐的,标准为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 4.举办职工文体活动过程中确需进行体能补充,以及组织春节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饮用水等食品,原则上不超过40元/人/天。 上述第3、4点的工作餐、干鲜水果和饮用水等食品全年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文体活动支出的40%。 5.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 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以及组织春节职工联欢会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6.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县以上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经校级工会研究同意,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7.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专业指导等服务的,原则上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活动专业指导等服务,附发票及报价单办理报销。服务费中的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在重大节日 (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等的慰问支出。 1.校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人均标准按校工会当年预算执行。不得发放可兑换食品饮料等其他用途的电影票或入场券。 2.校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校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3.节日慰问。校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重大节日 (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人均标准按校工会当年预算执行,但不超过上级工会规定的上限。校工会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校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或者选择控制在校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 4.生日慰问。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或为会员举办庆祝生日餐。人均标准按校工会当年预算执行,但不超过上级工会规定的上限400元。 5.结婚慰问。工会会员(包括男、女会员)在本单位合同存续期内结婚的,可给予一次慰问金1000 元。丧偶再婚的可再予以结婚慰问。 6.生育慰问。工会会员(包括男、女会员)在国家生育政策范围内,每生育一孩,基层工会应予看望,可为其购买不超过1000 元/孩的慰问品。 7.生病慰问。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分工会应予看望,可为其购买不超过 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并实施医疗手术的,同时还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在预算年度内因同一疾病多次住院的,可以每半年慰问一次,预算年度内两次慰问间隔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因不同疾病分别住院的,可分别慰问。 因体检、预防未病等非因患病治疗的住院不属于生病慰问范围。因生育住院和剖宫产的不属于生病慰问,按照生育慰问规定执行。 8.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本人去世的,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根据实际需要工会组织可购买500元以内的花圈,须以学校或校工会名义赠送,凭发票报销。 9.会员临退休,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10.会员结婚、生育、生病、直系亲属离世慰问,以及会员临退休欢送等事项,原则上由各分工会组织慰问。同一慰问事由,学校各级工会不能重复报销。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由校工会统筹使用,用于校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开展合理化建议,获评优秀提案的,每个提案奖励金不超过500元。获评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每个单位(集体)奖励金不超过2000元。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获评校级先进职工小家的分工会,核拨经费5000元,用于开展职工小家建设和凝聚力活动等。幸福家工程项目按照校工会《幸福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进行管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相关规定。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维权支出是指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校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校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因重大疾病、慢性疾病且病休半年以上;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工会会员可向校工会申请困难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为500-3000元。特殊情况经校生活福利委员会集体研究,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 5000元。具体补助金额由校生活福利委员会集体研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确定。“重大疾病”类型参照深圳市职工互助医疗保障计划所列。具体包括: 罕见重疾:(1)黏多糖贮积症(I型II型IVa型);(2)戈谢病;(3)糖原累积病(庞贝病);(4)法布雷病;(5)脊髓型肌萎缩。 普通重疾:(6)恶性肿瘤——重度;(7)较重急性心肌梗死;(8)严重脑中风后遗症;(9)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0)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11)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12)多个肢体缺失;(13)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4)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15)严重慢性肝衰竭;(16)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17)深度昏迷;(18)双耳失聪;(19)双目失明;(20)瘫痪;(21)心脏瓣膜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23)严重脑损伤;(24)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25)严重III度烧伤;(26)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2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8)语言能力丧失;(2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0)主动脉手术;(31)严重慢性呼吸衰竭;(32)严重克罗恩病;(3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4)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35)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 一般轻症:(36)原位癌;(37)特定肿瘤;(38)恶性肿瘤--轻度。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和雾霾等情况下,校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子女正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下阶段,因会员本人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会员子女因生理心理原因确需特殊教育等情况,导致会员子女就学经济困难的,工会会员可向校工会申请子女金秋助学金。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重大疾病”类型参照深圳市职工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具体如上述第(四)点所列。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校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五条 业务支出指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深职大有关规定。 (二)会议费。用于校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深职大有关规定。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获评校工会女职工文明岗的,校工会核拨岗组所在分工会经费2000元,用于岗组建设和凝聚力活动等。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校工会发放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数应控制在校工会会员总数的30%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校工会固定资产由校级工会统筹购置和管理,分工会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标准以上的活动用品和器材等。固定资产原则上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工会按规定发放给会员的慰问品、纪念品、奖品以及阅读主题活动确需发放的少量读物等,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八条 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等活动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为参与人员在活动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但不得够买与所举办活动需要及期间无关的商业保险。 第十九条 校工会举办职工教育、参赛、宣传、劳模疗休养等活动,确需开支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的由校级工会统筹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深职大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校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经费的分配主要包括:校级工会统筹经费、下拨分工会的经费、下拨项目的经费等。根据当年收支预算规模等,确定统筹和下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下拨分工会的日常经费主要有:节日慰问经费、生日慰问经费、文体活动经费、观影观赛经费。下拨的人均标准根据当年预算确定。 下拨项目的经费主要有:幸福家工程项目经费、劳模工匠工作室建设经费、先进职工小家建设经费、女职工文明岗建设经费等。 其他经费由校级工会统筹安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内执行。按照预算计划或上级组织拨来有专门用途的专项经费,视具体情况和要求可往下年结转。 第二十三条 分工会经费支出、以及依托分工会管理的项目支出等,由分工会主席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项目经费支出同时还需项目负责人审核。全校各级工会所有支出,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其中5万元以上的支出,还需校工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规范,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对公转账。根据实际情况,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对公转账的,报销人可用公务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先行垫付,附刷卡或支付记录报销。 第二十五条 校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完善发放手续。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电影票、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和签收,并列明发放原因、物品名称及数量等。购买存放供集体使用的活动用品等,应指定保管人,做好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会各项文体活动、集体慰问活动等应有审批手续齐全的计划方案,一般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费用预算、对比选优情况、实施计划含安全保障等。设奖项的活动方案还应包含具体的比赛项目和评奖规则等。各项活动应同时做好活动过程管理,包括参与人员签到表、物品签领表、活动过程有关资料、图片或快讯等。 会员结婚、生育、生病、临退休欢送、困难补助、金秋助学等支出(离世慰问除外)应附与慰问或补助事由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重大开支应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5万元以上的支出,分工会支出需分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校级工会支出需校工会办公室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如香烟、酒等);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如白云山等);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第三十条 校工会需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向分工会主席会议通报校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各分工会需向本单位会员通报分工会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校级工会统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分工会需对本级工会工作和经费使用绩效进行年度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上级政策和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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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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