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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再生育申请适用范围及材料

作者:   来源:不明      发布日期:2014-04-16   浏览:

单独再生育申请适用范围及材料

一、申请对象: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单独夫妻。包括:

(一)女方是深户;

(二)男方是深户,女方为广东省外户籍。

对在深圳进行再生育审批的,其独生子女认定按我省规定标准执行。

二、申请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全家户口本;

(四)计划生育服务证;

(五)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为深户的,提供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证明;

2、父母双方为深户,申请人无个人人事档案证明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非深户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

(六)特殊情况另需提供:

1、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境(国)外居民,提供父母境(国)外身份证明及在当地的婚姻生育情况律师公证或使领馆证明。

3、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4、兄弟姐妹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已婚或已育的提供原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材料要求:

原件并备A4纸复印件一套。

(一)申请人身份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各提供一份复印件,正反面同页复印。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复印双方照片和身份信息页。其他材料复印全部文书页。

(三)全家户口本。申请人双方、子女及独生子女方父母户口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该户口本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相关人员户口登记页。

(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核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中服务证号。对此前申请人未办理服务证的,社区工作站应先协助申请人办理服务证。

(五)申请人档案单位证明。原件。该表由独生子女申请方个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并附档案的《学历表》或《履历表》等档案中家庭关系页复印件,证明及家庭关系页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六)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原件。该表必须为独生子女亲生父母信息。

(七)死亡证明。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死亡证明包括户口注销证明、医院死亡证明、民政火葬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

(八)独生子女父母境外身份证明。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护照、港澳回乡证、台胞证等。

档案单位证明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工作单位

个人

人事

档案

保管

单位

意见

经核对 个人档案,父亲 ,母亲 ,(无 有)兄弟姐妹。

特殊情况: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自档案《 》中复印家庭关系页

注:1、个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经查询申请人档案后出具意见,在档案的《学历表》或者《履历表》等档案中复印申请人家庭关系页,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2、有兄弟姐妹的在特殊情况中注明。

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

基本情况

女方(亲生母亲)

男方(亲生父亲)

姓 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婚姻

状况

初婚

年 月 日

初婚

年 月 日

离婚

年 月 日

离婚

年 月 日

再婚

年 月 日

再婚

年 月 日

生育(收养)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备注

女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意见

经调查核实, 属(初婚、离异、丧偶、再婚),共生育 个子女。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男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意见

经调查核实, 属(初婚、离异、丧偶、再婚),共生育 个子女。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意见

经调查核实, 属(初婚、离异、丧偶、再婚),共生育 个子女。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意见

经调查核实, 属(初婚、离异、丧偶、再婚),共生育 个子女。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注:有单位或单位退休的在单位出具意见,无单位的在户籍地村(居)委出具意见。

单独再生育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社区工作站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有工作单位的,应先由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三、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规定材料及《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申请表》连同申请人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审批。男女方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表应先交非发证方户籍地街道加具意见。

四、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通知书》;

五、社区工作站收到街道同意意见后,应将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15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社区工作站将公告结果送街道,街道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后退还申请人。

公告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15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按不符合再生育规定处理后,由社区工作站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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